駐馬店市2013年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公告
摘要:各用人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27號令)和《河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豫殘聯
各用人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27號令)和《河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豫殘聯[2009]238號)的規定,現將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審對象
駐馬店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三資企業、民營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二、年審時間與地點
1.時間:2014年6月16日至8月31日。
2.地點:各縣(區)年審在縣(區)地稅局稅務征收大廳;市直單位在市地稅局直屬分局一樓納稅大廳和市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年審。
3.聯系電話:0396-3667069
三、年審內容
1.《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到市地稅局直屬分局一樓納稅大廳領取);
2.用人單位參加年審需要攜帶的資料(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簽章的年審手冊;上年度1月至12月工資冊、6月和12月用人單位的工資入賬原始憑證(核實單位在職職工總數和殘疾職工工資的發放情況)、編制冊的原件及復印件;殘疾職工的身份證、殘疾證、戶口簿、參加上年度社會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證明和勞動部門簽章的勞動合同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相關責任
1.《河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報送相關申報資料的用人單位,按用人單位未安排殘疾職工就業認定。
2.《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省政府令第127號)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繳款通知書確定的繳款數額和期限,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逾期不繳或者不能足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金額5‰的滯納金。
3.《河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應繳未按時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從11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滯納金,與保障金一并收取。
4.《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省政府令第12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并拒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除責令限期如數補交外,給予通報批評;對仍拒不執行的,由當地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駐馬店市地方稅務局
駐馬店市殘疾人聯合會
2014年6月11日
責任編輯:df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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