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違法占地的政策解讀(二)
摘要: 五、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違法行為與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對村民建住宅房規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包括一戶一宅制度;宅基地出租必須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必須符合鄉(
五、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違法行為與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對村民建住宅房規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包括一戶一宅制度;宅基地出租必須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占用地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出租出賣住房后不再批準宅基地等。
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1)未經批準非法用地建住宅。(2)采用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3)建住宅面積超過規定標準。此外,認定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其主體必須是沒有城鎮戶口的農民,建住宅不僅包括住房,也包括與所建住房的居住生活相關的其他建筑。
對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處罰依法包括二種方式:(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六、擅自改變用途的違法行為與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建設用地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并處以罰款。”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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