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同事上班受傷 能被認定為工傷嗎?
摘要: □晚報記者 李 楊 實習生 李佩馨本報訊 近日,市民王威向記者反映,他是市區一家保險公司的員工,在家休息時,同事給他打電話稱家中有事不能去上班,請求他代為上班。誰知在工作時,王威與投保人發生了口
□晚報記者 李 楊 實習生 李佩馨
本報訊 近日,市民王威向記者反映,他是市區一家保險公司的員工,在家休息時,同事給他打電話稱家中有事不能去上班,請求他代為上班。誰知在工作時,王威與投保人發生了口角,被打傷住進醫院。
“我就是幫同事個忙,沒想到自己卻受傷了。雖然這不屬于我的工作,但我也是為公司工作,應該被認定為工傷吧?”昨日,說到這件事情,王威有些委屈。
那么,在代替同事工作過程中受傷,能被認定為工傷嗎?
就此問題,記者昨日采訪了市人社局工傷保險科的工作人員。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王威與人發生矛盾被打致傷,屬于刑事案件范疇,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替同事上班受傷一類的事件,被認定為工傷需要前提條件。第一,兩人必須屬于同一工種。第二,代班是被公司允許的。在這兩種情況下才有可能申請認定工傷。”該工作人員說。
責任編輯:gua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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