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霆申訴稱多取錢系“不當得利”而非“盜竊”
摘要: 許霆申訴稱多取錢系“不當得利”而非“盜竊”要求法院重審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2006年,許霆在廣州市因自動取款機出現故障先后取款171次,獲取17.5萬元人民幣,被法院一審判處無期
許霆申訴稱多取錢系“不當得利”而非“盜竊”
要求法院重審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2006年,許霆在廣州市因自動取款機出現故障先后取款171次,獲取17.5萬元人民幣,被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2008年,許霆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后被改判為5年有期徒刑。2010年7月底,因在獄中表現良好,許霆被假釋出獄。目前正在山西省臨汾市家中等待孩子出生的許霆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訴材料,要求重審他當年的案件。
按照許霆當時的看法,直接將其定為盜竊罪是沒有依據的,只能算是一起銀行操作事故,應該被認定為“不當得利”,由銀行追索其不當得利的金額。另外,由于ATM機出錯在先,銀行也應該為這件事負責。許霆認為,具體的算法應該是將許霆多取的錢減去,就是欠銀行的錢,然后銀行應該用合法的依據給許霆發一個追款通知單,說明許霆多取了銀行多少錢,限3個月內歸還,這才是銀行合法、正確處置的措施。
雖然許霆二審被改判5年,但是絕大部分網友認為許霆是無罪的,一個基本的邏輯是,許霆利用ATM機出錯多次取款的行為,雖然有錯,但是不應該定性為盜竊,因為是銀行的ATM機出問題在先,銀行需要承擔責任,許霆充其量就是經受不住誘惑不當得利而已,只能算是一個民事案件而非刑事案件。
另外,這個情況也不符合交易雙方的權責對等原則,假如ATM機少吐錢了,或者說吐出假錢,銀行是“離柜概不負責”,民事賠償都不給,更不用說被追究刑事責任。前段時間還發生了銀行柜員機少給顧客錢的事件,顧客打電話,工作人員卻無動于衷,最后顧客假稱ATM機多吐錢,銀行方面才過去處理。國內銀行之所以民怨眾多,最重要的原因是它的霸王條款比較多,根本不講權責對等。(據新華社)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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