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游局:旅行社強迫購物要賠20%團款
摘要: 11月12日,國家旅游局公布了《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征求意見稿)》,并面向社會征求修改意見。該標準規定,旅行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次要按全部旅游費用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強迫購物要賠
強迫購物要賠付違約金
新標準要求,旅行社及導游(領隊)擅自縮短旅游行程、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項目的,旅行社應退還遺漏旅游景點的門票及旅途費用等合理費用,并賠償同額違約金。無門票景點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總額5%的違約金。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擅自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用餐、娛樂、醫療保健、參觀等另行付費項目的,旅行社應承擔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擅自違反合同約定增加購物次數、延長停留時間或縮短游覽時間的,每次按全部旅游費用的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次按全部旅游費用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在指定購物點買假貨將獲賠
旅游者在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的,旅行社應負責挽回或賠償旅游者的全部損失。
如導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應全額退還旅游者的購物款。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中止對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的,應當負擔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必要費用,并向旅游者支付全部旅游費用30%的違約金。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動及服務檔次與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應退還旅游者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并賠償同額違約金。導游或領隊未按照國家或旅游行業對客人服務標準提供導游服務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賠償金。
擅自轉團要按比例賠付
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團、拼團的,旅游者在出發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旅行社應全額退回旅游者已交的旅游費用,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5%支付違約金。旅游者在出發當日或者出發后得知的,旅行社應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5%支付違約金。
因旅游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增收費用的,旅行社應退還增收的費用。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未能乘坐預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旅行社應賠償旅游者的直接經濟損失,并賠償經濟損失20%的違約金。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和旅游者個人原因,造成旅游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郭 旅)
責任編輯:zmdxw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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