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銀香港向臺灣地區提供人民幣現鈔清算服務
摘要: 記者13日從中國人民銀行獲悉,央行行長周小川13日與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簡稱中銀香港)董事長肖鋼簽署《關于向臺灣提供人民幣現鈔業務的清算協議》,授權中銀香港為臺灣人民幣現鈔業務清算行。根據協議
記者13日從中國人民銀行獲悉,央行行長周小川13日與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簡稱中銀香港)董事長肖鋼簽署《關于向臺灣提供人民幣現鈔業務的清算協議》,授權中銀香港為臺灣人民幣現鈔業務清算行。
根據協議,中銀香港將與臺灣方面許可的臺灣商業銀行的香港分行簽訂人民幣現鈔業務協議,由這些分行作為交易主體,通過其總行向臺灣當地的金融機構提供人民幣現鈔供應與回流服務。
中國人民銀行13日還與香港金融管理局簽署了合作備忘錄,雙方同意就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辦理臺灣人民幣現鈔業務的情況,加強交流并交換相關業務數據等信息,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業務進行監管并相互配合。
中國人民銀行新聞發言人表示,向臺灣地區提供人民幣現鈔清算服務的安排,是根據《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的有關要求,經有關各方協商確定的。這一安排將進一步為海峽兩岸人員往來提供便利,也為逐步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和加強兩岸貨幣管理合作奠定了基礎。 (據新華社電)
責任編輯:lidong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駐馬店網”的所有作品,均為本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駐馬店網”。任何組織、平臺和個人,不得侵犯本網應有權益,否則,一經發現,本網將授權常年法律顧問予以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駐馬店日報報業集團法律顧問單位:上海市匯業(武漢)律師事務所
首席法律顧問:馮程斌律師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其他個人、媒體、網站、團體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否則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如果您發現本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