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車險的“潛規則”:高保低賠?
摘要: 核心提示 日前有媒體曝光:“保險公司按照新車的價格收取相應的保險費,但理賠時卻按照汽車折舊后的價格賠償,超過的部分是消費者白交、保險公司白拿的錢……某運輸公司更算了一筆賬,
核心提示
日前有媒體曝光:“保險公司按照新車的價格收取相應的保險費,但理賠時卻按照汽車折舊后的價格賠償,超過的部分是消費者白交、保險公司白拿的錢……某運輸公司更算了一筆賬,認為8年來被多收了1億多元的保費。”
這是不是霸王條款?理賠“就低不就高”有沒有道理?是否所有車主都被“潛規則”?為何錯誤明顯的“基本條款”能在管理部門備案?
并非所有車主都面臨“高保低賠”
車輛全損案件僅占車險理賠案件的1%,現行條款未能兼顧所有車主利益
所有車主都在遭受保險公司的“無良盤剝”嗎?
并非如此。
“眼下大家批評的‘高保低賠’,說白了就是車輛全損的賠償問題。”資深代理人蔡大姐告訴記者。
為什么車輛全損時賠償“就低不就高”呢?
“車險屬于不定值保險——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由于折舊、市場價格起伏等原因不斷變化;實際損失小于保險金額,僅賠償實際損失;實際損失大于保險金額,以保險金額為賠償限額。”北京工商大學保險中心主任王緒謹解釋說,之所以“就低不就高”,主要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比如投保人在車輛降價、老舊后,通過惡意毀車來謀利,“這也是國際上財產險的通用準則。”
按照業內人士的解釋,對僅需換件的車主來說,按新車價格承保較為方便;對于車輛全損的車主而言,按新車承保、按舊車獲償則非常不公平。“數據顯示,車輛全損的案件在車險理賠案件中不超過1%。”有業內權威人士認為,“高保低賠”問題的實質,是現行車險條款未能兼顧99%和1%的車主利益的問題。
市場不成熟,監管有紕漏
行業條款有“文字變通”之嫌,“高保”、“高賠”都不正常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授劉銳認為,“高保低賠”的發生,與管理部門監管不到位有關。
“現行車險條款設計不嚴密、不嚴謹,監管部門有責任。”劉銳指出,為了防止道德風險,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但在監管部門備案、行業協會推薦的車險基本條款里,這一表述則變為“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車購置價,超過部分無效”,有將《保險法》中“保險價值”這一強制性法律規定變通為“新車購置價”之嫌。“這樣一來,保險公司就可以按照新車的標準收取舊車的保費,為‘高保低賠’留下了可乘之機。”劉銳說。
“行業的風險管理水平也亟待提高。”劉銳認為,實際情況中大量車損是部分損失,而車輛部分損壞的修理主要是以新換舊。為了簡化手續,保險公司在風險管理、費率厘定上選擇了粗放經營的、簡單易行的“以新換舊”的“高賠”方式。這種“高賠”自然需要“高保”為其提供支撐。“事實上,高賠、高保都是不規范的,在一個成熟的保險市場,風險可以被進一步細分,費率厘定會更加合理,保費也更公平、實惠。”
“盡管車輛全損的概率只占車險賠案的1%,但放到當事車主身上,就是100%的事情。”北京律師趙小魯認為,法律的價值標準是人人享有公平正義,“不能為了‘多數人’的方便,而犧牲小群體的權益。”
“雖然理賠的標準是保險公司根據風險數據、大數法則來測算的,并不看個案,但法律要求所有條款都必須講求權利義務標準的統一,所有人群都平等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趙小魯說,如今很多行業的格式合同,都存在諸多不易被人察覺的不平等條款。消費者作為弱勢一方,因為分散維權的成本過高,往往選擇寧可吃虧也不惹麻煩,使一些行業特別是壟斷行業的格式合同越來越“囂張”。“隨著消費者維權意識的加強,以及社會法制環境的不斷完善,這種情況必須得到改善。希望這一次車險‘高保低賠’引發的風波能得到監管部門的回應,能推動保險行業進行整改,并且成為向所有霸王條款、不平等格式合同的又一次宣戰!”
保監會開展車險“大體檢”、“大調整”
9月底前推動全行業車險產品、承保理賠流程制度新方案
“這兩年,車險的焦點問題此起彼伏,其中有些問題是由于承保理賠服務不及時、不規范、不誠信引起的,有的是由于承保理賠流程存在缺陷引起的,還有些是正在調整完善過程中的問題。”3月29日,保監會有關負責人對媒體表示,保監會已經展開一場針對車險市場痼疾頑癥的“大檢查”。
“‘無責免賠’的代位追償問題,車險管理制度問題,條款費率的合理性問題,承保、理賠流程、服務標準問題,車險費率市場化改革問題以及眼下大家關注的‘高保低賠’問題,都是我們調研、整改的重要內容。中國已經有1.99億輛機動車,車險市場能否規范發展,不僅關系到保險業的未來之路,也是社會和諧、民生安樂的重要方面,我們一定會給廣大被保險人一個交待。”這位負責人說。
據了解,中國保監會將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于今年9月底前推動全行業完成商業車險產品、承保理賠流程等制度方案的調整完善工作。
業內人士談車險損失、理賠的幾種情況(鏈接)
車輛被盜搶——
“汽車盜搶險在匡算保費時,考慮了車輛的折舊問題,保費等于折舊后的車輛價值乘以費率等系數,折舊率為每月千分之六。發生事故后則按車輛現時現狀市場價格賠償,基本上能實保實賠。”資深代理人蔡大姐說。
車輛部分損失——
“無論是多少年的舊車,保險公司都得為新零配件‘埋單’,所以投保時如果按新車價格投保,保險公司全額支付維修費用;如果按折舊后價格投保,理賠時保險公司也同樣按比例支付費用。”某保險公司車險業務負責人告訴記者,“不論怎樣投保,始終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不存在‘高保低賠’。”
車輛全損——
“按新車價格投保,但在出險后只按折舊后的現時現狀價格賠償。”蔡大姐說,這就是現在車險條款里最具爭議的一點,也是她平時最難向客戶解釋清楚的一點。(本報記者 曲哲涵整理)
責任編輯:lidong
(原標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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