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以家庭為單位納個稅
摘要: “兩個3口之家,一個家庭只有一口人工作,月收入3000元,需要繳個稅;另一個家庭,3口人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資2000元,3人都不用繳個稅,這樣顯然不合理。因此,推行以家庭為單位、綜合考慮家庭負擔
“兩個3口之家,一個家庭只有一口人工作,月收入3000元,需要繳個稅;另一個家庭,3口人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資2000元,3人都不用繳個稅,這樣顯然不合理。因此,推行以家庭為單位、綜合考慮家庭負擔進行征稅改革,宜早不宜遲。”4月21日下午,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分組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金碩仁表示。
部分委員對此表示贊同。賀鏗委員表示,現在社會上很多人有意見,都與個稅起征點沒有與家庭負擔掛鉤有關。設置一個簡單的起征點,達到3000元以上就征稅,看起來公平,實際上并非如此,畢竟各個家庭的負擔系數千差萬別。
李重庵委員說,個人所得稅的改革不只是一個提高起征點的問題,簡單地按勞動者個人月收入的一個上限來征收個人所得稅,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包括家庭負擔的問題沒有考慮、月收入和年收入的界定不清晰等。例如,一位作家兩年才出版一本書,一下子就拿了一筆稿費,這算是一個月的收入、一年的收入還是兩年的收入?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的稅制改革要求,抓緊制定改革方案,明確改革的路徑和時間表。
任茂東提出,事實上,一個家庭的總收入比個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出其真實的納稅能力。
我國目前個稅征收采用分類稅制,按照收入所得類型分別適用不同的計稅方法,按月或者按所得發生的次數征收,對包括工薪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在內的11個計稅項目采取不同的計征方法,適用不同稅率。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用的是綜合稅制或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稅制。
綜合稅制以年為納稅的時間單位,以個人或家庭為納稅單位,對納稅人全年全部所得減除法定的扣除后的部分征稅,綜合稅制的模式對收入分配調節作用更加顯著,但對稅收征管條件及其配套措施的要求比較高。
比如,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稅,如何準確掌握家庭人口信息,對稅務部門來說是個很大的挑戰。此次個稅法修改,沒有涉及征收模式的改變,主要是因為還不具備現實條件。
任茂東委員則表示,稅收征管部門認為目前沒有條件來按家庭負擔進行計稅,理由不充分,“金稅工程”國家投入大量經費,國家財政、稅務部門的硬件完全足夠。個人所得稅法雖幾經修改,到目前以提高起征點為主要手段的個稅改革至多只能算是“小步前行”。世界上凡是收入和貧富差距小的國家的經驗都表明,只有按家庭負擔扣除來征稅,在降低商品消費稅這類不易察覺的間接征稅上下大工夫,同時增加公民個人收入所得稅,才能造就一個收入和財富差距較小的社會,這是政府應當認真研究的問題。
本報北京4月21日電 記者 王亦君 崔 麗
責任編輯:lidong
(原標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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