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壽委托無資格個人從事保險銷售被罰
摘要: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30日訊 四川保監局日前對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泰康人壽內江中心支公司)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中國保險監督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30日訊 四川保監局日前對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泰康人壽內江中心支公司)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川保監罰〔2011〕5號
受處罰機構: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江中心支公司
地 址:內江市東興區太白路411號第1-2樓
主要負責人:王海琥
經查,你公司在2010年的經營活動中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的違法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9年修訂)第116條第(八)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9年修訂)第162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拾萬元(¥100,000.00)的行政處罰。
請嚴格按照《關于調整非稅收入執行單位和管理辦法的通知》(川保監發〔2007〕212號)規定,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戶 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
開戶銀行:中信銀行成都東城根街支行
賬 號:7411510189800000112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
責任編輯:lidong
(原標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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