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業主等個稅費用扣除標準確定為42000元/年
摘要: 新華網北京8月4日電 記者4日獲悉,中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明確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問題。 根據通知,對個體工商戶
新華網北京8月4日電 記者4日獲悉,中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明確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問題。
根據通知,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元/年(3500元/月)。
通知規定,個體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修改為42000元/年(3500元/月);個體戶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修改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通知還要求,停止執行“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24000元/年(2000元/月)”的相關規定。
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
《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
中新網財經頻道從財政部網站獲悉,財政部發布《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顯示,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元/年(3500元/月)。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政策規定,現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元/年(3500元/月)。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43號)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個體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為42000元/年(3500元/月);個體戶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91號)附件1第六條(一)修改為:“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四、《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65號)第一條停止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修改后的個稅條例9月起實施 四類人再減1300元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600號國務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新華社27日受權發布這一條例。
條例規定,本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中所說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35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中所說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1300元的標準。
根據條例,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是指:
——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
該條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
責任編輯:lidong
(原標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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