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選任人民監督員的公告
摘要: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試行)》和《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監督員換屆選任相關工作的通知》,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擬選任11名人民監督員,請
駐馬店市人大常委會
2008年5月9日
附: 人民監督員的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試行)》第五條,人民監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四)年滿二十三周歲;(五)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社會公信力,體察民情,有一定的社會閱歷;(六)公道正派,有相應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政策知識;(七)身體健康,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參與監督。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擔任人民監督員:(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二)被開除公職或者開除留用的。下列人員因職務原因可能影響履行人民監督員職責的,不宜擔任人民監督員:(一)黨委、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在職人員、職業律師及人民陪審員。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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