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報清查處置工作的通告
摘要: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8]4號),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防空辦公室《關于開展對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進行檢查的通知》(豫防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8]4號),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防空辦公室《關于開展對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進行檢查的通知》(豫防辦[2008]3號)文件精神,決定對全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開展申報、清查、處置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清查范圍
對2005年1月1日以來全市規劃區(包括開發區、工業園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范圍內未按人防標準結合民用建筑修建可用于戰時防空的地下室及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的民用建筑進行清查。
二、清查內容
1.建設單位是否按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2.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是否符合條件;
3.人防工程建設和人防易地建設費征收是否存在減、免、緩情況;
4.防護設備使用及安裝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5.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及竣工備案是否符合規定;
6.人防工程質量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7.人防工程的拆除及報廢是否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補償費是否足額收取。
三、申報事項
1.申報對象
凡2005年1月1日以來在全市規劃區(包括開發區、工業園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范圍內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設單位和個人。
2.申報時間
申報人應當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市級人防行政主管部門主動進行申報、登記。
3.申報要件
申報人申報應攜帶以下相關文件:
(1)工程項目立項批復(復印件);
(2)建筑規劃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3)建筑項目施工圖紙;
(4)防空地下室設計圖紙;
(5)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票據(原件及復印件)。
4.申報地點
駐馬店市行政服務中心人民防空辦公室窗口
地址:駐馬店市文明大道中段市行政服務中心大廳一樓
電話:0396-3691079
四、處置辦法
人防主管部門收到申報文件后,對申報材料依法進行審核,對不按人防要求修建可用于戰時防空地下室的和不按標準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的建設項目,將根據情況責令其補建符合標準的人防工程或補繳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逾期不申報的,一經查實除責令其補建人防工程或補繳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外,并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對逾期不建或不繳者,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查出的大案要案或拒不清查、拒不糾正的,依法予以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全市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報、清查、處置工作接受群眾舉報和社會監督電話:0396-2906626。
駐馬店市人民政府
2008年7月16日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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