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市中心城區(qū)實行畜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通告
摘要: 駐政文【2009】97號為加強畜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管,提高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河南省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駐政文【2009】97號
為加強畜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管,提高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河南省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工作的通知》的規(guī)定,市政府決定,從2009年6月1日起在駐馬店市中心城區(qū)實行畜產品市場準入制度?,F將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畜產品是指人工飼養(yǎng)并用于食用的畜禽以及未經加工或初加工的肉、蛋、奶等畜禽產品。所稱市場準入制度,是指經認定認證的無公害、綠色、有機畜產品,或者經檢測達到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和符合地方其他規(guī)定條件的畜產品,準予上市銷售;對未經認定認證或經檢查檢驗不合格的畜產品,禁止上市銷售的監(jiān)督管理制度。
二、凡是在駐馬店市中心城區(qū)從事畜產品生產、經銷、監(jiān)管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市場準入制度。
三、市畜牧局負責畜產品市場準入工作的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并按照職責分工,對畜產品質量安全違法案件進行查處。驛城區(qū)政府和市工商、衛(wèi)生、商務、食品藥品監(jiān)管、質量技術監(jiān)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畜產品準入的有關工作。
四、駐馬店市中心城區(qū)內畜產品批發(fā)市場、農貿市場、定點屠宰場、超市、量販、連鎖店、專賣店等重點畜產品經銷場所要建立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室,配備相應的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做好日常檢測工作,并接受市畜產品質量監(jiān)測檢驗中心的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
五、對經認定認證的無公害、綠色、有機畜產品憑認定認證證書、專用標志和產銷聯營協(xié)議直接進入市場銷售。進入中心城區(qū)銷售的所有畜產品,應具有檢疫合格證明。中心城區(qū)所有畜產品批發(fā)市場、肉品連鎖店、大型超市、量販等場所銷售的豬肉、雞蛋,還應具有無公害認定認證證書或有效檢測證明。無近期產品檢測合格證明的,進行現場抽檢和自檢,合格的可進入市場銷售。未取得認定認證的畜產品,實行現場檢測制度,每天由市場檢測室檢測,檢測合格的,準予進入市場銷售。
六、畜牧部門要加強畜產品的質量監(jiān)管,實行登記公示和責任追究制度。檢測人員要對每天檢測的畜產品建檔登記、張榜公示,對質量安全不合格的畜產品實行無害化處理或予以銷毀。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檢測管理人員和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經銷畜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采取弄虛作假、以次充好、隱瞞欺騙等手段逃避檢測,致使消費者購買食用有毒有害畜產品的,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guī)定,追究銷售單位或個人的責任。
八、畜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執(zhí)法人員和檢測技術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部門對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自2009年6月1日起實行。
駐馬店市人民政府
2009年5月6日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駐馬店網”的所有作品,均為本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駐馬店網”。任何組織、平臺和個人,不得侵犯本網應有權益,否則,一經發(fā)現,本網將授權常年法律顧問予以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駐馬店日報報業(yè)集團法律顧問單位:上海市匯業(yè)(武漢)律師事務所
首席法律顧問:馮程斌律師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其他個人、媒體、網站、團體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否則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如果您發(fā)現本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