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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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驛人社監罰字[2012]第006號驛城區騰達新型墻體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憲賓 電話:15893985999地址:驛城區胡廟鄉韋崗村經立案調查,你單位存在以下違法行為:1.未與所招用的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2.未參
驛人社監罰字[2012]第006號
驛城區騰達新型墻體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憲賓 電話:15893985999
地址:驛城區胡廟鄉韋崗村
經立案調查,你單位存在以下違法行為:1.未與所招用的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2.未參加社會保險登記、繳費;3.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把書面整改的情況報送我局【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整改決定書驛勞社監令字(2012)第0031號】。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勞動法》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與所招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八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的規定。
我局現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決定行政處罰如下:對你單位處罰伍萬肆仟元整(54000元)。
你單位自收到此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駐馬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驛城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驛城區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自行停止執行本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起訴,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劉洪濤
電話:0396-2828335
郵編:463000
驛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7月5日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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