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集中整治違法占地違法建設行為的通告
摘要: 為了維護法律權威,規范我市土地管理和規劃管理秩序,嚴厲打擊違法占地違法建設行為,優化市民生活環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
為了維護法律權威,規范我市土地管理和規劃管理秩序,嚴厲打擊違法占地違法建設行為,優化市民生活環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市政府決定從即日起用3個月的時間,對我市中心城區范圍內所有違法占地違法建設行為進行集中整治。
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占用土地或擅自改變用地性質實施建設的、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實施建設的、未按照規定期限拆除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擅自改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確定的內容實施建設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實施建設的行為,均屬違法占地違法建設行為。
二、對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因違法占地違法建設行為形成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市政府將責成所在轄區政府(管委會)強制拆除。
(一)位于主次干道兩側、鐵路兩側、城市主要出入口地帶等嚴重影響城市風貌的違法建筑;
(二)占壓城市紅線、綠線、藍線、紫線、黃線,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違法建筑;
(三)危害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違法建筑;
(四)占壓廣場、公共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地下管線、防洪排水設施,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違法建筑;
(五)群眾反映強烈、嚴重影響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使用,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違法建筑;
(六)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地上附屬物;
(七)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違法建筑;
(八)國、省、縣、鄉公路兩側公路建筑控制區內的違法建筑;
(九)拒不接受處理的違法建設;
(十)土地衛片執法檢查中發現的應依法拆除的違法占地建筑;
(十一)在耕地、基本農田上實施的違法建筑;
(十二)影響重點項目建設的違法建筑,其他必須依法拆除的違法建筑。
三、對于達不到拆除條件、列入限期整改范圍的違法占地違法建設的違法行為人應主動接受相關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四、所有正在實施的違法占地違法建設,一律無條件停止施工,接受處理。
五、對占用耕地或基本農田面積較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六、對拒不執行處理決定的違法建設行為人,除依法處理外,還應當計入工程建設不誠信名單。依法停止其各項工程的規劃方案審批、施工許可審批、預售許可審批及竣工驗收備案,并按照規定禁止其參與我市境內的工程招投標、土地招拍掛活動,在年度資質審核中予以降級處理。同時,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開曝光。
七、對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以暴力、威脅等方法以及利用黑勢力抗拒執法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理。
八、在集中整治行動過程中,各區政府(管委會)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管理、水利、交通運輸、公安消防等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依紀進行責任追究:
(一)負有查處職責的部門對違法占地違法建設查處不力或不作為的;
(二)參與、支持和包庇違法占地違法建設或干擾違法占地違法建設查處的;
(三)相關部門繼續為違法占地違法建設項目核發許可證照或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四)相關部門不按本次行動方案要求繼續為拒不執行處理決定的違法行為人審批各種手續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九、對違反規定為違法占地違法建設行為提供供水、供電、供氣等服務的公共服務單位,由其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由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十、對集中整治專項行動期間請托說情,影響、阻撓執法活動的黨政領導干部,視情節輕重給予停職、免職處理,并就是否存在違紀情況進行調查。
十一、歡迎社會各界對違法占地違法建設、處理決定落實情況、相關部門履職情況、黨員干部參與違法建設情況進行監督舉報。市集中整治違法占地違法建設專項行動指揮部辦公室舉報電話:0396-2601927,市紀委監察局舉報電話:0396-2600643。
特此通告。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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