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隊長醉駕獲刑意義重大
摘要: □伊 迪 近日,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法院一審判決溫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副大隊長胡基林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此前胡已被開除公職。今年6月11日,胡酒后駕車導致追尾事故發生。胡在
□伊 迪
近日,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法院一審判決溫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副大隊長胡基林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此前胡已被開除公職。今年6月11日,胡酒后駕車導致追尾事故發生。胡在法庭上對自己的行為深表后悔。(近日《天中晚報》)
胡基林不是醉駕入刑后撞到“槍口”上的第一個名人,但他應該是撞到“槍口”上的第一個警官。溫州市鹿城區法院的這項判決有著十分重大的意義。
查違法駕駛(包括醉酒駕駛),是交警的職責。交警查到違法駕駛者,大都會鐵著臉(別誤會,是鐵面無私的意思)教育或者教訓司機一番,然后該怎么處理就怎么處理。很早以前就有人提出過這樣的疑問:別人違法駕駛交警管,交警違法駕駛誰來管?這樣的疑問值得思考。仔細想想,交警違法駕駛還真沒人管,或者說基本上沒人管,要不然也不會有那么多“牛交警”遍地開花。如今好了,交警醉駕也有人管了,而且管得還很像回事兒。執法者犯法,同樣會被追究,這是一個好現象。說到執行規定、紀律、法律,我們常常會采用一種辦法:殺雞嚇猴。其實,殺雞嚇猴不是一個好辦法,猴不聽話關雞何事?再說雞殺多了猴就習以為常了,應該是誰不聽話“殺”誰才對,“殺雞”的人自己不聽話,也應該被“殺”。這項判決意義重大,重大就重大在它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而只有實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才能真正成為法律。也只有法律真正成為了法律,法治社會、法治國家的建設才算有了根基。
胡基林在法庭上的表述應該是由衷的,因為他不僅失去了官職、失去了工作,還失去了自由(雖然時間不算長),可謂人丟大了。玩了半輩子鷹,反倒被鷹啄了眼,豈有不懊悔之理?胡案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在我們的執法隊伍中,還有些人守法的意識并不強,知法犯法的現象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這種現象是法治建設的大敵,在群眾中的影響極其不好,必須采取有力的手段加以遏制。胡副大隊長被判拘役并開除公職,相信會引起有關部門和有關領導的重視。若果真如此,這當是胡案的又一意義。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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