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要明碼標價,更要明碼實價
摘要: □沈曉杰 日前,發展改革委發布《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明文規定從5月1日起商品房銷售實行一套一標價,并明確公示代收代辦收費和物業服務收費。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收任何未標明的費用。商品房銷
□沈曉杰
日前,發展改革委發布《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明文規定從
確實,房價暴漲的這幾年,開發商在商品房銷售中存在價格欺詐,幾乎到了極致。甚至出現排隊的購房人出去買個早點,房價單價就“飛漲”了幾百元,可謂“吃了個饅頭,丟了輛轎車”。現在出臺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并限制漲價,有其積極的意義。
單憑“明碼標價”,似乎并不能遏制商品房銷售的價格欺詐行為。早在幾年前,南京等地的物價部門也出臺過類似的“一房一標價”的房價備案制,并規定一定時間內不得上調房價。但實踐證明,效果并不理想。開發商的對策極簡單,就是把原來單價1萬多元的樓盤,向物價局“備案”到每平米2萬元,然后在實際銷售中以打折優惠等各種名義降價,遇到銷售紅火時再以“取消優惠”為名漲價。從數據上來看,南京房價不僅未得到遏制,而且領先全國房價的平均漲幅水平。
開發商所搞的這套“明碼標價”,實質上就是發達國家重點打擊的“明碼虛價”。比如德國規定,經營者和商家必須標明商品實價。如果打折優惠,必須向市場監管部門申報,給出充分的理由。
今年3·15,中消協和發改委共同舉辦的座談會,主題就是“3·15,我們推進明碼實價”。與會的國內眾多知名企業聯手推出的明碼實價自律承諾,第一條就是“堅持明碼實價,價格公平合理”,并強調“降價原因明示,原價真實不虛”。
早在1998年施行的《價格法》中明確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為什么這么多年來,我們默許開發商以所謂的營銷手法使得商品房銷售游離于《價格法》之外,顯然值得深思。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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