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樹造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
摘要: 文 武陣陣春風迎面來,又到植樹好時節。許多地方紛紛組織干部群眾參加義務植樹造林活動,這本是一項改善生態環境、造福子孫后代的大好事。但我們卻看到,在個別地方卻只重數量、不重質量,致使“年年植樹
文 武
陣陣春風迎面來,又到植樹好時節。許多地方紛紛組織干部群眾參加義務植樹造林活動,這本是一項改善生態環境、造福子孫后代的大好事。但我們卻看到,在個別地方卻只重數量、不重質量,致使“年年植樹不見樹,歲歲造林不成林”,把植樹造林變成了“植數造零”,白白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這除了形式主義作怪、組織不嚴密、措施沒落實、方法不科學等因素之外,思想認識上的偏差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其主要表現為:有些人淡化、漠視和褻瀆自己應盡的義務,把植樹造林看做是林業部門的事兒,不愿意參加植樹造林活動,或者只負責完成植樹任務的數量,并且在植樹時不按要求進行,為了圖省事采取“簡易方法”栽植,成活率極低,便出現了“春天種、夏天黃、秋天死、冬天進灶膛”的現象。對此當引起高度重視,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加以糾正。
每年3月12日是我國的植樹節,這是由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決定的。根據鄧小平同志的倡議,1981年12月五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決議指出,凡是條件具備的地方,年滿11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除老弱病殘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義務植樹3棵至5棵,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和其他綠化任務。1984年9月在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總則中規定:“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從而把義務植樹造林納入了法律范疇。
由此可以看出,植樹造林不僅僅是林業部門的事情,同時也是公民應盡的義務,是受法律保護的。在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造林活動中,廣大干部群眾務必要提高覺悟,端正態度,真正盡到應盡的義務,不但要完成植樹數量,做到應植盡植,更要切實保證質量,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挖抗、澆水、施肥、培土、加固等,并加強植后的管護工作,提高樹木的成活率,使義務植樹造林活動收到滿意效果,達到預期目的。近年一些地方所采取的認管、認養與認建等方面的措施,不僅便于操作,還能增強人們養護樹木的意識,正確領會義務植樹的真正內涵,便于提高公民的綠化意識,也很值得大力提倡和推廣。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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