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土政策”成千年老湯
摘要: □詹 勇 近期,一些地方“雷人”規定不時出現。浙江臺州小板橋村出臺了村民守則,規定村民信訪須經村干部批準,否則扣除糧食補償款1年至10年。沈陽某百貨公司向全體員工發放“健康保證書
□詹 勇
近期,一些地方“雷人”規定不時出現。浙江臺州小板橋村出臺了村民守則,規定村民信訪須經村干部批準,否則扣除糧食補償款1年至10年。沈陽某百貨公司向全體員工發放“健康保證書”,責令員工簽字認可上班時發病與公司毫無關系,自己承擔一切后果。
村里的“最牛村規”也好,企業的“無良家規”也罷,要么人為設置門檻,違反《信訪條例》有關暢通信訪渠道的規定,損害村民正當信訪權益;要么違背《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的規定,損害職工的合法權益。這些規定不乏本地“特色”,雖則作用于一村一企,但由于既違法又侵權,社會影響不佳,難怪備受各界批評。
現實生活中,類似這樣違法違規的“土政策”、“土辦法”,屢屢見諸媒體。如果把視野放開些,這些問題與長期以來存在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現象其實是一脈相承的。一些地方和部門,罔顧大政方針和法律制度,或“你有規定,我也有規定”,“創造性”執行;或曲解政策、為我所用,選擇性執行;或陽奉陰違、淺嘗輒止,象征性執行;或設置條件、加價加碼,附加性執行。
有學者指出, 由于利益的至上性,政策制定者和政策執行者之間容易出現利益“過濾”:下級執行上級政策時往往以自己的利益損益值作為對策參考,得益越多,越樂于執行;受損越多,越不樂于執行,從而消減政策執行力。比如,為了得到利益,有些地方針對高考加分制度制定了各種“土政策”,明里暗里進行利益輸送和交換;為了避免損失,有些地方規定,未經同級黨委或政府批準,環保部門不得對污染企業進行執法檢查。
可見,“土政策”的出臺,根本原因還在于利益驅動;“土政策”的頑固,也因為盤根錯節的各種利益關系。這種利益的獲取,跳得出政策法律的邊界,卻走不出一個地方、一個部門、一個圈子的局限,反而要以全局利益和公平正義受損為代價。簡言之,就是利大于義。
另一方面,“土政策”也折射出少數干部法治觀念的淡薄、依法行政習慣的缺失。陜西省周至縣啞柏鎮雇傭臨時工在國道上設卡收取“衛生費”。對于自設關卡行為,該鎮鎮長解釋為“合理,但不合法”。
“合理不合法”,道出了不少“土政策”、“土辦法”的觀念基礎。在一些人看來,“管不管用”是至關重要的,“合不合法”是無足輕重的,能達到“目的”就算合理,能搞定問題就是能耐。在這種實用主義的誤導下,行政行為遠沒有把法律政策作為頭頂的“高壓線”,而是作為任其擺弄的“松緊帶”,因利乘便,上下其手。簡言之,就是權大于法。
日前,陜西省考古研究院工作人員在一個考古工地發現出土的銅鼎內保存有2400多年前的骨頭湯,對此人們頗為驚嘆。“千年老湯”已經作古,而一些地方、領域和部門的“土政策”、“土辦法”一直禁而不止,清而未絕,換湯不換藥,還是老一套。其“生命力”之頑強,則像另一種變味的“老湯”。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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