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為何總在出事后
摘要: □鄧建勝 8月3日,國家安監總局公布了今年上半年各行業、各地區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實施進展情況。數據表明,上半年全國各類事故死亡33876人,其中道路交通死亡27270人,煤礦死亡1261人。精確的數據后面,隱含了多
□鄧建勝
許多事故的發生有很大的偶然性。但任何的偶然性都包含著一些必然的誘因,比如肇事者的疏忽大意。近年來事故頻發且死亡率居高不下,幾乎每個事故都能找到監管不嚴甚至嚴重缺失方面的原因。從亡羊補牢的角度看,關注生產事故的監管缺失,恐怕更加緊要。
比如車禍。5月23日長深高速公路上一大貨車超載逆行,導致33人死亡。要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和交警各司其職,嚴格把關,那輛嚴重超載了25噸的龐然大物,怎么可能逆行到對面的車道?“車禍猛于虎”,監管的缺失,事實上在為虎作倀。
痛定思痛,人們常從“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相對滯后、人們安全法律意識比較淡薄”找原因。其實不然,包括憲法、《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內,我國現有涉及生產安全的法規近300部,種類毫不遜色于一些發達國家。安全事故頻發,癥結還在于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甚至是行政不作為。日前國務院安委辦通報南京“7·28”事故情況,初步認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安全管理缺失。當日9時30分丙烯管道被挖穿造成大量液態丙烯泄漏,到10時11分引起大面積爆燃,中間漫長的41分鐘,只要安監、公安、城管等哪一方監管到位,都能將這起驚天動地的爆炸杜絕。
生產安全無小事。長期以來,我們的一些部門習慣于制定各類制度,出臺種種的“嚴禁”、“不準”,而平時完全指望被監管對象“自覺遵守”,造成監管缺位。等出了問題,這些部門就搬出這些東西,一是撇清與自己的干系,二是“依規嚴懲”。
這一監管模式的弊端在于片面強調以規代管、以罰代管。就像考試,主考者不能因為準考證背后標注了“不許舞弊,違者嚴懲”就萬事大吉,任憑一屋子的考生“自覺遵守”,等到考場紀律一團糟捅了大婁子,那些分發完考卷就溜之大吉在外面喝酒打麻將的監考者才怒氣沖沖地跑進考場大罵考生“素質差”,然后攆走幾個考生。監考者要是因此還博得“嚴格執法”的美名,那就更不可思議了。耐人尋味的是,同樣屬于監管,我們不能容忍溜之大吉的監考者,卻習慣于生產安全領域中方方面面的監管者一味地“事后嚴懲”。
當然,像無論多嚴厲的監考也難以杜絕舞弊現象一樣,生產安全事故也不可能杜絕。呼吁嚴格日常監管,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少各類事故,特別是減少因監管缺失導致的各類悲劇,讓有關方面各司其職,努力營造“高高興興上班,平平安安回家”的祥和氛圍。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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