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違法拆遷何必等“引發惡性事件”
摘要: □龐 貝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通知要求對于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5月25日
□龐 貝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通知要求對于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同樣是在
“緊急通知”中規定,因工作不力引發征地拆遷惡性事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將被追究責任。這是一則非常重要又耐人尋味的規定。規定本身無比正確,可以想見,對于那種引發征地拆遷惡性事件的行為,不對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問責,此類問題該何等泛濫,對于躍躍欲試于違法拆遷者又該是何其強烈的鼓舞。
某種程度上說,廣平縣出現10天拆千戶民房這種惡例,主要原因便是有關領導自認為得不到相應的懲戒。
該縣領導為什么自認為不會得到相應的懲戒?那是因為他們認為自己搞拆遷是在執行上級的任務。邯鄲市對廣平縣提出的要求是“三年大變樣”。在該縣看來,既然要大變樣,那自然就得先拆遷。所以拆遷是在完成工作,即便拆遷中出現了問題,甚至違反了“緊急通知”乃至法律,上級部門也大體不會追究。
本身無比正確的“緊急通知”,其威力卻無法彰顯,這提醒我們重新體會“緊急通知”中那些嚴厲的規定。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之被追究責任,被設置了一個前提:因工作不力引發征地拆遷惡性事件。像廣平縣這樣涉嫌嚴重違法拆遷,但并未造成惡性事件,是不是就不需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了呢?這或許就是問題之所在。必須強調的是,只要是違法拆遷,就應該受到嚴厲懲戒,而不該等到自焚之類惡性事件的出現。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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