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探親假尷尬看制度建設
摘要: 國務院1981年曾發布《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至今未被廢止。記者在南京街頭調查發現,有九成年輕人不知道探親假,而用人單位主動給職工休探親假的更是寥寥無幾(2月21日《天中晚報》5版)。 現
國務院1981年曾發布《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至今未被廢止。記者在南京街頭調查發現,有九成年輕人不知道探親假,而用人單位主動給職工休探親假的更是寥寥無幾(
現行探親制度是1981年出臺的。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合并為兩年休假,可休45天。
現在網上普遍的一邊倒的聲音是政府和資方對職工探親權利的忽視和保障不足。這固然是問題的一個方面,但更深層次的原因在于探親制度本身固有的缺陷,即缺乏可操作性和必要的與時俱進。
很多網絡評論普遍忽視了一個基本事實,即探親制度是有嚴格條件限制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只有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或父母雙方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
認真推敲此規定,就會發現該規定存在兩個重大問題。一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以外企業職工的探親假是沒有法律支撐的;二是與配偶或父母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則不能享受探親待遇,但何謂“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法律也未作任何規定。網上的解釋為“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如果按照這種解釋,那么在“黃金周”推行和“高鐵時代”來臨的今天,恐怕沒有幾人能夠真正有資格去享受探親假了。正因為探親制度本身所存在的這兩個先天不足,才導致了九成上班族不知道探親假的存在,即使有知道的也不敢請假。
當初的立法者無論如何也沒有料到今天的形勢會發生如此巨大之變化,因此,修改不合時宜的探親制度就顯得十分必要,特別是在大力倡導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的今天,依法治國的精髓就在依“ 良法”治國。
可以預見,網民熱評“九成上班族不知道探親假的”現象,有可能使誕生于計劃經濟年代的探親制度早日壽終正寢。我們希望取而代之的是為全民帶來福祉的新型探親休假制度。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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