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辦案當警惕
摘要: □ 洪 河 據《天中晚報》報道,某縣一16歲中學生在家長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當地民警以涉嫌盜竊從學校直接帶進派出所,幾個小時后,該學生被放出后卻身體多處受傷。我們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說該學生身上
□ 洪 河
據《天中晚報》報道,某縣一16歲中學生在家長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當地民警以涉嫌盜竊從學校直接帶進派出所,幾個小時后,該學生被放出后卻身體多處受傷。我們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說該學生身上的傷是辦案民警打的,但是從孩子的陳述和綜合報道情況看,有理由認為是辦案民警對孩子下了黑手,這應該是任何一個智商正常的人都不會懷疑的事實。
普通人的觀點一般都會這樣認為:小偷非常可惡,如果丟了錢財后能逮住小偷,對他(她)暴打一頓,一來可解心頭之恨,二來使之受到皮肉之苦,以示懲戒。姑且不論這種觀點正確與否,這名中學生是否是小偷,現在也沒有證據顯示他是,辦案民警對一個無辜的孩子施以暴力,前后過程至少有以下三點違法之處:第一,辦案民警在沒有通知其監護人的情況下,直接從學校將孩子帶走進行傳訊,使其脫離家長和學校的監護。第二,在沒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以刑訊逼供的方式以圖取證,毆打、侮辱他人。第三,按照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即便是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了,應當首先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法律明確規定,對初次違法的未成年人,不予處罰。
實際上,任何個人包括公安民警都沒有權力對小偷以毆打、侮辱的方式進行懲戒。回到這名中學生被毆打這一事件上,似乎可以打一個這樣的比方,如果是普通公民以違法毆打的形式來處理小偷,破壞了的法治秩序猶如弄臟了一碗水,而以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人民警察,作為知法和執法的主體,以這種惡劣的方式辦案,對一名涉嫌盜竊的中學生進行施暴逼供,這帶來的惡果以及對我國法治秩序的破壞,就是弄臟了一缸水,污染了水的源頭。在這起事件中受到傷害的是一名未成年人,要知道,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公安機關是除了家庭和社會對其進行保護的最后一道防線,就是這最后一道防線卻在個別民警手中變成了粗暴的拳頭。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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