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設”
摘要: □楊濤/文 王成喜/ 圖 2009年11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西把柵鄉一名4歲男童被3條狼狗咬死。12月2日,惡狗的飼養者康某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即日起,公安部門將對呼和浩特市內違規飼養
□楊濤/文 王成喜/ 圖
狗咬傷人甚至咬死人,一般認為主人沒有管好自家的狗,負有監管責任,因此,受害人或者其家屬一般要求狗主人在民事上進行賠償。事實上,法院審判狗咬人的官司,大多也是引用《民法通則》“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對傷者進行賠償。
但是,放縱惡犬傷人完全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問題。比如內蒙古這起狼狗咬死人的事件,狗的主人就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謂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狼狗和其他大型犬、烈性犬對人的攻擊性很強,造成的傷害也很大。可康某為了防范公安機關查賭,故意將狼狗放出門外,而且一放就是3條,最終發生將4歲小孩咬死的事件。
以往我們極少看到放縱惡犬被治罪的案例,并不是法律上沒有規定,而是實踐中沒有嚴格執行法律而已。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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