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無賊,誰還愿做“籠中鳥”?
摘要: □周明華 11月21日,昆明市政府下發文件,要求各單位職工在12月20日前自覺拆除自家防盜籠,公職人員無任何補助,須百分之百拆除,如不執行將嚴厲問責。如今,措施已到“不拆家中防盜籠將被開除”的地步,引發
□周明華
這種靠行政權力公開要挾公民自行拆除防盜籠的強硬做法,頗具行政效力和執行威懾力。但任何一種行政行為,均應以法律為準繩、民意為基石。公民審視目前治安現狀,為有效保護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在自家一畝三分地上自制安全防護措施,當是合法合理行為,并無不妥。
即便防盜籠有多條影響城市外觀的“罪狀”,也構不成公共機構可以強拆的法律依據?!段餀喾ā芬幎ǎ瑸榱斯怖妫畱ㄟ^與市民協商,并給予一定經濟補償的方式進行。如果市民覺得自己當初安防盜籠掏了錢,政府補償又不足,協商無果,那么,公共機構無權強拆公民的防盜籠。套用一句敬畏私產的名言:“風能進,雨能進,拆籠的榔頭不能進?!奔词寡b防盜籠的人是公職人員,公權也應依法尊重其公民“權利”,而不能以砸飯碗來恐嚇他們。
再說以民意為基石的問題。公共機構在打造人居環境的過程中,需先考量居住在這座城市的人。如果治安好得“天下無賊”,誰愿意把自己困在防盜籠內?已經裝了的,恐怕用不著行政機構如此強力推進,只需人性化提醒一下,公眾就會自覺拆除“鐵籠子”。而現在的情形卻是,雖然拆除防盜籠的理由多多,但公共機構卻并未明確,拆除后的防盜問題如何解決,下一步治安措施如何及時跟上。
道理很簡單,拆除防盜籠需要公眾配合,公共機構首先就得給公眾一個安全的環境。如今,隨著城市居民家的防盜門、防盜網變厚變粗,市民安全感日漸變弱。因此,在“設籠防盜”的行為面前,最該反省的恰恰是擔負社會治安職責的相關部門。小偷漸多,賊膽變大,根源還是公共安全存在這樣那樣的漏洞。如果這樣的安全漏洞不存在了,違法犯罪現象降低到天下無賊的地步,公眾自然不會想過“籠中鳥”一樣的生活。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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