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同等選舉權是一項憲法原則
摘要: □于建嶸 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個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
□于建嶸
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個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也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代表(昨日新華網)。
這是我國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值得充分肯定的。長期以來,在我國人民代表選舉問題上實行的是所謂“四分之一條款”,也就是按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原則,來分配全國、省、縣三級人大代表名額。這種制度的根源在于城鄉二元結構的客觀存在。
自上世紀50年代始,把一國公民分成城市人和農村人的戶籍制度,一直是中國社會最重要的制度。城鄉并不是一個簡單的地理概念,更意味著不同的經濟與政策分配。城里居民不僅可以享受更多的經濟資源,而且政治地位也遠遠優于農村居民。優勢的政治地位又通過對公權力的直接控制和影響,使經濟和文化資源的分配更有利于城市和城市居民,并通過剛性的制度安排來限制人口在城鄉之間的流動。
三十年的改革開放,農民因獲得了生產經營的自主權而在經濟上得到了一定意義上的解放,城鄉二元結構在經濟和社會領域都有很大的突破。然而,還有不足需要改進。這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城鄉選舉方面的“四分之一條款”,使農民的利益很難得到全面保障,農民在經濟、文化和政治上仍然是弱勢群體,農村、農業和農民問題成為影響社會穩定和發展的大問題。
正因為如此,黨的十七大把逐步實現城鄉同比例選舉作為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希望實現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更好地保證城鄉人民享有平等的選舉權,以進一步調動全體人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事實上,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早就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憲法同時規定的公民權利的平等性表明,以職業甚至以“農業人口”和“城市人口”為標準來確定“人民代表”的比例是違背憲法精神的。
在這種意義上,可以說,城鄉同等選舉權的平等,不僅是黨的十七大所倡導的政治文明,更是一項憲法原則。我們完全可以相信,全國人大常委會能夠慎重而積極地推進這項改革,讓廣大農民真正享有平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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