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執法”到底釣走了什么?
摘要: □葉昌金 前不久,上海一位白領先生遭遇當地運管部門的“釣魚執法”,在被迫繳了1萬元罰款并聲明放棄申訴的權利后,才取回了自己的車。據報道,這一事件近日又有新進展:車主把執法部門告上了法庭,法院也已
□葉昌金
前不久,上海一位白領先生遭遇當地運管部門的“釣魚執法”,在被迫繳了1萬元罰款并聲明放棄申訴的權利后,才取回了自己的車。據報道,這一事件近日又有新進展:車主把執法部門告上了法庭,法院也已立案。
身為管理部門,卻專門派人設“鉤子”,故意引誘人上鉤以牟取更多的罰款,足見權力被亂用到了什么地步。而且,在事件的處理上一錯再錯,不僅逼人繳了罰款不說,還逼人必須“放棄申訴的權利”。
不過,他們之所以在罰款之后還要逼人承諾,也說明他們心里還是蠻清楚自己行為的性質,是“以防萬一下”的強迫性承諾“放棄申訴的權利”。他們這樣做,也算得上是“心中有數”了,只是這種“有數”,又不見得高明到哪里。想想,一個所謂的當面聲明,又真正具有多大的效用呢?卻被如此鄭重地做出來,不知是否真的有點利令智昏了。
事實上,這位白領先生事后很快就把自己的遭遇在網上給捅了出來,并引起廣泛關注。不知道這家身陷“釣魚門”漩渦之中的運管部門,會不會在心里恨死了這位白領先生不講“誠信”和“說話不算數”。但事到如今,要怪就怪運管部門自己了,誰叫你“不仁”在前,當然才有車主的“不義”在后了。以“不義”回擊“不仁”,也算是一種對等了。
像上海運管部門這樣逼人放棄申訴權的做法也非孤例。近年來,在一些礦難賠償中,就有一些受害者家屬在接受賠償之前,往往被迫簽下“不得向媒體反映”或“不得申訴”之類的所謂“協議”或“承諾”,否則,就得不到賠償。這些所謂的“協議”,實際上以受害者的賠償為要挾,而所謂“放棄申訴權”其實就是“不得翻案”的權利,不論賠償合理不合理,均到此為止。其實是用權力或利益下的脅迫行為。這無非是為了息事寧人而已。
這種脅迫固然也會有效,但未必全然有效。很多人都像上海這位白領先生一樣,事后也都違背了自己的“承諾”,本來就不公平,當然就無須信守了。但我想說的是,這種協議未必就具有什么法律效應,即便有,一旦真正進入了法律程序,也未必會得到法律支持。我所不明白的是,明明知道這樣做無異于是掩耳盜鈴自欺欺人,何以還樂此不疲呢?真的是利令智昏了嗎?
但這種強迫下的不合理的承諾,以及事后的違反承諾,其實將人們帶入了一個道德的死胡同,那就是從此放棄對公平與正義的堅持,也不再相信什么,但除此之外,恐怕更多的還是信奉“好漢不吃眼前虧”的處世哲學,先把眼前的利益得到再說,再圖謀其他。這實際上是在有意無意中逼人作假,引導人當面一套,背后一套,教導人察顏觀色、見風使舵、出爾反爾,不然,就讓你連來背后一套的可能性都沒有。這種意義下的“以牙還牙”,看似正氣充盈,解氣也解恨,卻也會讓人滋長陰暗心理。這種潛在的道德指引及所傳遞的生存哲學才是最可怕的。因此,對于此事的解析,不僅要關注對以利益為主的權利的損害,而忽視了對人們道德品質的破壞。而這其實是最不該被忽視的。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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