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酒駕處罰乘客執法是難題
摘要: □翟丙軍 日前,公安部交管局向各省交警部門下發《關于修改酒后駕駛有關法律規定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其中指出要加大酒駕處罰力度,降低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最低標準,首次明確“與醉駕司機同乘一車的乘
□翟丙軍
日前,公安部交管局向各省交警部門下發《關于修改酒后駕駛有關法律規定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其中指出要加大酒駕處罰力度,降低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最低標準,首次明確“與醉駕司機同乘一車的乘客也應處罰”(昨日新華網)。
司機喝了酒,乘客也要“連坐”挨處罰,此消息一出,輿論嘩然。有人質疑,這些新規是否已經超越了交管部門的權限?更有人質疑,“假如我是乘客,要打一輛出租車,怎么才能知道這位司機不是酒后駕駛呢?萬一出租車司機酒駕,路上被查,我還要受‘連坐’豈不冤枉?讓無辜者致罪,此舉豈不是與法律精神相違背?”
公眾的種種質疑確實有一定道理,但是,有質疑并不意味著這項新規在法理上存在問題。事實上,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早就有了類似的“連坐”之規,比如“預見到他人可能產生犯罪行為時,負有特定義務人如不加以阻止,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嚴重者可能構成犯罪。”從這個意義上說,酒駕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明知司機酒駕,不加以阻止,并與其同乘一車,乘客這種行為顯然也屬于可以被“承擔相應責任”的范圍。因此,“連坐”你,不冤。
當然,這里有一個重要前提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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