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流動攤販更多實惠
摘要: □庾向榮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7月21日將《個體工商戶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見稿規定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攤販,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不包括經營場所。流動攤販可以申請為個體工商戶,是這份征
□庾向榮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7月21日將《個體工商戶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見稿規定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攤販,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不包括經營場所。
流動攤販可以申請為個體工商戶,是這份征求意見稿的一個亮點。給流動攤販一個法律上的名分,自然有著特殊的意義:既可以加強對流動攤販的管理,也可以提高流動攤販的職業認同度。在法律的框架內來規范流動攤販的經營行為,這無疑是推進法制化進程的必經之路。不過,正如絕大多數網友擔心的那樣,“收編”流動攤販的效果可能并不樂觀。以筆者對流動攤販的了解,這樣的擔心大體集中在兩個方面,概括成一句話那就是“日子會不會比以前更不好過”?
首先,做流動攤販的門檻是不是提高了?流動攤販本來就是社會基層的職業,職業的低層次決定了準入門檻的容易。確實,農民自產的果蔬提個籃子就可以叫賣,下崗職工支個地攤就可以吆喝,成本是極其低廉的,方式是極其簡單的,流動性、隨意性是其最顯著的特點。但如果法律規定了要登記,那么未登記就是非法經營,非法經營自然不受法律保護,反而會成為執法部門重點打擊的對象。由此,未經登記的流動攤販是不是會更加提心吊膽?對一些偶爾從事販賣的人來說,登記又有什么必要?
其次,登記是不是意味著收費?盡管工商管理費已經取消,但確實還有其他的費用需要繳納。“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這本身已經寫進了條例之中,也就是說國家規定的費用是必須繳納的。這里暫且不說有一些部門可能搭車收費,就是法定的費用對小商販來說也是一筆不小的支出。登記了就意味著要交費,要得到流動攤販們的認同,除非他們得到的實惠遠大于所繳納的費用。還有,登記之后會不會帶來別的麻煩,比如年檢、手續是不是繁瑣?
應當承認,如何妥善地管理流動攤販,一直是擺在執法單位面前的一道難題。但正因為難,就更加挑戰立法者和執法者的智慧。筆者認為,用法律來規范流動攤販無疑是個好思路,但在給流動攤販名分的同時更要給予他們更多的實惠,讓法律顯得更加溫情,讓法律更切實地保護弱小者的權益。
具體來說,立法不妨更人性化一些:對登記與否不可一刀切,更不能把未登記作為處罰的依據;費用要盡可能低廉,甚至實現“零收費”。當然,對主動申請登記的,更要給他們甜頭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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