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帶酒水需另交茶位費?
摘要:餐廳就餐,因收取開瓶費、服務費產生糾紛很常見,但是如果因自帶酒水就收取茶位費又該怎么處理呢?近日,廣西南寧市興寧區法院對一起案件作出判決,認定餐廳制定的收取茶位費標準
餐廳就餐,因收取開瓶費、服務費產生糾紛很常見,但是如果因自帶酒水就收取茶位費又該怎么處理呢?近日,廣西南寧市興寧區法院對一起案件作出判決,認定餐廳制定的收取茶位費標準及免收依據合理,但由于服務員未能提前告知具體收費標準及不交茶位費后果,因此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及公平選擇權,并違反了明碼標價的法定義務,故收取茶位費需要返還。
本報記者莫小松 本報見習記者馬艷 本報通訊員陳韻宇
茶位費對于人們來說十分常見,但大多數人都沒認真考究過茶位費該不該收,應該怎么收這兩個問題。因為茶位費這個問題,一名就餐的客人與餐飲店產生了糾紛。
2012年9月11日,黃某與朋友自帶一瓶白酒在某餐飲店內消費就餐,點餐之后,餐飲店服務員看到黃某自帶的白酒后告知按照店堂告示規定,自帶酒水要收取茶位費,黃某仍然堅持自帶酒水。
就餐完畢后,餐飲店工作人員告知黃某除同行的小孩之外,要收取三人每人10元的茶位費,黃某當場提出異議,并且在支付30元茶位費之后,要求餐飲店開具30元的開瓶費發票。但餐飲店拒絕給黃某開具開瓶費發票,僅以餐飲費名義開具。
黃某認為,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為此,黃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餐飲店經營者徐某返還黃某開瓶費30元及賠償黃某經濟損失100元。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餐飲店返還黃某茶位費30元,支付黃某經濟損失即交通費50元。
■以案釋法
未明示茶位費標準違法
法院認為,徐某是某餐飲店的經營者,某餐飲店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依法由徐某承擔。黃某在徐某經營的餐飲店消費,雙方之間形成服務合同法律關系。雖然黃某、徐某對于徐某在餐飲項目之外收取的30元款項的名目主張不一致,但雙方均認可每人10元的收費標準,結合餐飲票據中記載的茶位費內容,以及結合徐某的陳述和茶位費的收取標準,徐某收取的茶位費系屬基于提供茶水、餐前小菜所收取的費用,其收費的方式為針對未在店內消費自帶食物酒水的顧客予以免收。由于黃某未能提供政府物價管理部門認定徐某收取的茶位費的收費項目、標準、金額違法的依據,因此制定茶位費的免收范圍屬于徐某的自主經營權。黃某主張徐某所收的茶位費實為開瓶費,是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經營者有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公平選擇權、明碼標價的法定義務,價格法第十三條亦明確規定了經營者明碼標價法定義務的具體要求,本案中徐某在其店堂內張貼了“謝絕自帶酒水飲料”字樣的告示,服務員在黃某點餐之后雖然提示收取茶位費的事宜,但未告知具體的收費標準及不交茶位費的后果,直至黃某就餐完畢結算費用時才一并告知,由于雙方在消費前也未對“茶位費”的收取達成合意,由此徐某侵犯了黃某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及公平選擇權,并違反了明碼標價的法定義務,故徐某無權向黃某收取此部分對價。因此,餐飲店在上述情況下收取黃某30元茶位費確屬不當,徐某應當將收取的30元茶位費返還給黃某。
責任編輯:wc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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