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護林防火指揮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當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緊急通知
摘要: 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護林防火指揮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當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緊急通知各縣區人民政府護林防火指揮部、市直各成員單位:據氣象部門預測預報,近日我市持續高溫干旱,森林火險等級連續達到最高級別5級。全市
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護林防火指揮部
關于進一步加強當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緊急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護林防火指揮部、市直各成員單位:
據氣象部門預測預報,近日我市持續高溫干旱,森林火險等級連續達到最高級別5級。全市森林火情頻發多發,有關縣區相繼發生森林火災,森林險情不斷;由于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切實負責,措施得力,撲救及時,迄今為止尚未造成大的災害,但森林防火的形勢仍然嚴峻。為切實減少森林火災,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建設成果,要求各有關縣區立即啟動應急機制,全面加強火源管控,確保預防和撲救工作落實到位。現就進一步加強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等有關事宜緊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戒備,堅決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疲勞厭戰情緒。要站在講政治、顧大局、保穩定的高度,增強工作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進一步嚴格落實以森林防火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的各項責任制度,確保各項防撲措施落實到位;堅決克服麻痹松勁思想和疲勞厭戰情緒,避免工作出現斷檔和脫節,確保應急處置高效、及時、到位。
二、多管齊下,嚴格加強野外火源管控。要根據當前和當地實際,科學管理野外用火。一是嚴格野外用火審批制度。對生產性用火要責成用火單位和個人按要求開好防火隔離帶,落實好撲火人員,備足撲火機具,在規定時間和范圍內用火,并采取防范措施,嚴防跑火引起森林火災。二要適時發布政府禁令,堅決管住野外火源。各重點火險縣區政府要及時發布禁火令,規定在高火險天氣、時段和區域內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并迅速組織民兵、公安等有效力量,行政、法治手段一齊上,多管齊下,切實加大巡護密度,嚴格管制和查禁野外非法用火行為,確保禁令順利施行。三要切實加大宣傳力度,進一步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識和自覺性。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加大向社會和群眾的宣傳廣度和教育力度,并大力推廣傳統的巡邏打更、群眾監管、聯防聯治等簡單并行之有效的方法,形成濃厚的防火氛圍。四要做好重點防范。在清明節前夕等重點時段,重點設防,嚴禁在林區及周邊打獵、吸煙、燒烤、燒紙和燃放煙花爆竹、使用明火照明等一切非法用火行為;重點林區、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部位及高火險區域要重點布兵、重點巡查,嚴看死守,從源頭上減少和杜絕火患。五要進行重點排查,抓緊整改消除火患。各級政府及其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成員單位要立即按照責任區劃,分層次檢查督導,發現問題和隱患就地整改,立即排除,堅決不留任何遺漏;要想盡一切辦法,切實防止和有效減少森林火災的發生。
三、嚴陣以待,全力做好一切撲火準備。要扎實做好撲火的各項準備,做到“預案早落實、人員早到位、物資早準備”。一是各級各類森林消防隊伍要時刻處于臨戰狀態,全力以赴做好撲火準備,并根據需要隨時啟動應急預案。要認真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提前組織好各類專業、半專業和群眾義務撲火力量,必要時積極爭取當地駐軍的有力支持,發現火情立即出擊。二是備足備好撲火物資、機具,各種運輸和通信設施要注意檢修,保持完好,確保關鍵時刻拿得出、用得上。三是科學指揮、安全撲火、有效滅火。要做好撲火技能和安全知識及緊急避險常識培訓,加強撲火防護裝備,確保撲火人員自身和群眾安全;要集中專業力量和優勢兵力打殲滅戰;嚴禁組織兒童、老人、殘疾人和孕婦等不適宜參加撲火的人員進行撲火,堅決避免人身傷亡事故發生。
四、加強值班調度和信息上報,確保聯絡暢通。各級防火辦要堅持全天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及時、妥善處置火情,確保上傳下達信息通暢;嚴格執行森林火災歸口報告制度,堅決杜絕隱瞞不報、大火小報、遲報漏報、信息發布渠道混亂及不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報告等行為和現象。
五、加強依法治火,徹查和嚴懲火災肇事者;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堅決按照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河南省森林防火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健全全省森林防火工作機制,嚴肅追究森林防火安全責任,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森林資源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森林防火條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條例>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河南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中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員。
第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個人和單位,有關單位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追究其責任:
(一)誡勉談話;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組織處理;
(五)行政問責;
(六)依法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可以單獨或者合并使用。受到責任追究的,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
第四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本部門或本單位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森林防火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門和單位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負責人,對森林防火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單位明確的森林防火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森林防火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履行下列森林防火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實施森林防火法律、法規、規章,增強公民的森林防火安全意識;
(二)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機構,核定并編制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日常工作;
(三)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列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當地林業發展總體規劃,使森林防火工作與維護生態安全和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
(四)將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經費列入當地公共財政預算,保障森林防火工作的經費投入;
(五)凡國家一級、二級和省重點火險縣,必須建立專業森林消防隊;
(六)凡有森林防火任務的縣(市區),必須儲備滿足森林防火任務需要的森林防火物資;
(七)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及時分析森林防火工作情況,研究解決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八)重大節假日以及森林火災多發季節,應當組織進行森林防火檢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九)對森林防火機構報請因存在重大火災隱患應當停產停業處理的請示事項,依法及時作出同意與否的決定;
(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監測預警體系,及時掌握森林火情動態;
(十一)制訂本地區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十二)組織森林火災撲救及善后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前款(一)、(二)、(七)、(八)、(九)、(十)、(十一)、(十二)等項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護林防火指揮部及其辦公室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履行下列森林防火職責:
(一)檢查和監督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執行情況和森林防火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制定本轄區森林防火工作總體規劃,指導本轄區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對執行森林防火責任制不力的地方政府和部門,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三)加強森林防火產品監督,按照法定時限對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進行驗收;
(四)組織監督和管理森林防火工作經費和各類防火物資的儲備調配使用;
(五)依法開展森林防火檢查,督促本轄區各部門各單位采取森林防火措施,及時消除森林火災隱患;
(六)組織、指導和監督森林火災撲救和善后工作;
(七)參與森林火災事故的調查和處置;
(八)協調解決本轄區內行政區域之間、部門之間有關森林防火事宜;
(九)組織森林防火崗位技術培訓,組織指導各類森林防火隊伍建設;
(十)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和科學技術研究及推廣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護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以及省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一)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召開火災撲救中的緊急會議,向國務院報送有關材料和文件。
(二)省林業廳負責指導包括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國有林場等所有林地的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監督檢查各省轄市、縣(市區)和林區各單位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組織實施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演練,并履行省人民政府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三)省公安廳負責組織公安機關協助搞好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維持火場治安秩序,及時查處森林火災肇事者,必要時協調公安消防部隊參與滅火。
(四)省發展改革委員會負責涉及省級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災撲救的基礎建設項目審批,并將其納入基本建設計劃;協調應急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工作。
(五)省財政廳負責籌措解決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經費。要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撲火隊伍裝備、撲火物資儲備(供應)以及災后重建等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參與對各部門、各單位和人員在火災撲救中職責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獎勵火災撲救有功人員。
(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風景名勝區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森林防火安全管理及發生森林火災時的人員疏散等工作。
(八)省旅游局負責組織指導旅游區和旅行社森林防火安全知識教育,將森林防火安全知識納入導游提示游客內容;發生森林火災時督促旅游區組織人員疏散。
(九)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對森林防火特種車輛免收通行費的實施和監管;負責修建通往災區臨時公路和運輸撲救物資、人員,配合公安部門做好交通管制。
(十)省農業廳負責協調做好農村居民、牲畜和農業生產物資的疏散與轉移工作,搞好災后農業生產。
(十一)省氣象局負責中長期天氣預報,建立森林火險形勢會商機制;及時提供火情監測信息,隨時掌握和提供火場及周邊天氣情況。必要時制訂人工影響天氣方案,適時實施人工增雨作業。
(十二)省民政廳負責災民安置與社會救濟工作。按規定做好撲火傷亡人員的撫恤事宜。教育和引導公民文明祭祀,做好陵園、公墓和墳地的火源管理工作,協助做好癡呆等智障人員的用火安全管理。
(十三)省廣電局通過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廣告等形式開展森林防火安全教育;遇到三級以上火險天氣時,在省電視臺、廣播電臺播報火險等級預報。
(十四)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通信聯絡,確保火災現場的通信網絡暢通。
(十五)省監察廳負責對不落實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省人民政府護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責任制和火災撲救中失職瀆職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責任追究。
(十六)省衛生廳負責組織醫務人員趕赴火場實施現場醫療救護,做好災區衛生防疫。遇有大批重危傷員時,組織、協調現場急救和轉診救治工作。
(十七)省科技廳負責組織協調撲火高新技術及手段的研究和推廣應用,提高撲救效率。
(十八)省商務廳負責組織火災撲救生活必需品的應急供應。
(十九)省教育廳負責做好林區學校師生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安全教育和管理。
(二十)省司法廳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火災案件的調查處理。
(二十一)省扶貧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災民安置和災后重建工作。
(二十二)鄭州新鄭國際機場管理有限公司根據需要調動飛機向火場輸送撲火物資和人員,必要時調動飛機實施人工增雨、空中灑水或化學滅火等撲火作業。
(二十三)鄭州鐵路局做好撲火物資、人員等的鐵路運輸工作。
省轄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護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以及政府各行政部門參照前款規定履行職責,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森林防火職責:
(一)做好本村群眾性的森林防火工作,維護本村森林防火安全;
(二)制定村民森林防火公約,開展森林防火安全宣傳教育;
(三)根據生產季節,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工作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督促本村所屬經濟組織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五)保障本村消防車通道暢通,有條件的應當貯備森林消防用水;
(六)發現森林火情,積極組織人員進行撲救。
第九條 林區的風景名勝區、旅游景區、自然保護區、居民區、軍事管理區、森林公園、廠礦企業等單位都應當逐級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制,履行下列森林防火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森林防火安全制度;
(二)建立森林防火組織,確定本單位森林防火責任人和責任區;
(三)定期進行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按照森林防火技術規范,配置森林防火裝備器材、設置森林防火標志,并定期進行檢查、維護,確保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的要求,逐級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責任書的內容應當包括明確的責任人、目標任務、工作措施和獎懲辦法等。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責任制落實情況應當納入政府目標管理體系進行定期考核。考核時,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實行量化考核,考核認定工作由上級人民政府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考核認定結果抄送同級人民政府。
各單位森林防火責任制落實情況應當納入本單位年度考核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及單位考核結束后,應當按照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和責任制的規定,予以獎懲。
第十二條 發生森林火災時,按照《河南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應急響應的要求,啟動本級以上應急預案時,本級政府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應當到森林火災現場組織指揮,并成立森林火災撲救前線指揮部。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由護林防火辦公室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者通報批評,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組織處理或者行政問責。
(一)因森林防火行政首長負責制不落實,連續發生森林火災致使本行政區域內森林火災累計受害面積占有林地面積超過千分之一的;
(二)因森林防火行政首長負責制不落實,發生重特大火災的;
(三)發生森林火災,應到森林火災現場而未到的;
(四)發生森林火災后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的。
各級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視其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之規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森林防火條例》給予行政處罰,并由有關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護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未履行森林防火職責,致使森林防火工作受到影響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者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護林防火指揮部、省監察廳和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責任編輯:lidong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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